
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管理,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中国电子竞技运动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运动员注册
第五条 运动员可以个人形式或代表单位的形式参加电子竞技赛事,未经注册运动员不得报名参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第三章 俱乐部注册和代表运动员注册
第十五条 注册运动员的俱乐部可获得注册资格,并向其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第四章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
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解放军、行业体协代表队注册
第三十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本章中规定单位的注册与管理。第六章 外籍运动员注册
第三十六条 外籍运动员、俱乐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必须通过全国体总秘书处认可的单位进行注册,不得独自报名参加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第七章 运动员交流
第三十九条 运动员交流,须由原聘用单位、新聘用单位和运动员本人签订三方协议,并持交流协议到原聘用单位和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的注册机关办理交流注册手续。第八章 参赛
第四十一条 注册运动员和单位不得参加未经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全部电子竞技赛事。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反体育道德的运动员、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书面警告、罚款、停赛、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地方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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